第一條 |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第二條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 一、 第一課:辦理動物之疾病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處理;
動物衛生保健、依般疾病之檢診、調查、研究及 處理;動物健康證明書之核發、輸出入動物之追 蹤檢疫,內設動物隔離站,動物疾病檢驗室之實 驗、診斷及檢驗業務。 二、 第二課:辦理藥品製造、供銷之管理、違規抽查、品質抽 驗及處理動物產品之藥物殘留防範、檢測、追蹤 處理、獸醫師登記管理及執行業務監督與訓練, 協助畜牧場廢水及養殖場水質之檢驗,寵物調查、 登記、管理及違規案件之處理,寵物經營業者許 可、登記及管理、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 有關事項及其教育、宣導,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 及辦理行政綜合、研考業務及不屬各課之事項。 - 三、 第三課:辦理動植物病蟲害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
生物防治、非農藥防治、整合性病蟲害防疫技術 之示範推廣與重大疾病蟲害之監測、分析、研判、 實驗、通報,農藥殘留監測及其他緊急防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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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所置課長、技正、技士、課員、技佐。 |
第五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六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七條 |
本所設置動物隔離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調派之。 |
第八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九條 |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
第十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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