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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縱犬隻 防疫所開罰
  • 發布單位: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近日金寧西浦頭地區遭民眾投書有一犬隻經常未繫繩在附近馬路追逐人車,亦未見有飼主在旁,嚴重影響過路學生、附近住戶之人身安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防疫所檢舉。經防疫所調查,確認遭投述犬隻係有畜主,因此防疫所依法通知主人前來說明。

       經查,該犬疏縱情事罪證確鑿,雖畜主宣稱可能有人故意挑釁犬隻,造成犬隻衝出家門,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成人陪同。」且立法院已於107年5月22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1條修正案,對於畜主未依規定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及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若無7歲以上之人伴同,已不再須經勸導,因此,防疫所只好依法裁處飼主新台幣參仟元整。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成人陪同。」,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違反者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防疫所指出,放任犬隻於戶外自由行動,除了可能造成隨處大小便等污染環境問題外,亦有可能侵害到人類或其他動物的生命財產安全,另外亦可能造成犬隻不必要的受傷,如發生車禍等等。因此飼主飼養犬隻應善盡管理之責,出入公共場所,應以牽繩牽引,除了可以避免犬隻無故攻擊別人或其他動物外,也可避免犬隻不甚遭受車輛撞擊等意外發生。

       本所再次呼籲家中有養犬隻的鄉親們,務必落實犬隻管理,並依規定圈養,善盡飼主責任,勿疏縱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應繫牽繩,並應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將處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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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