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物犬叫實屬非連續性音源,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辦理。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承辦課:第二課。承辦人:施清文連絡電話:3366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