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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正未依規定辦理寵物登記、疏縱寵物將逕予開罰
  • 發布單位: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立法院已於107年5月22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1條修正案,並於107年6月13日公佈,此次修法中,針對寵物登記及疏縱部份取消勸導規定,對民眾影響較大,請民眾務必注意,以免觸法。爾後對於畜主未依規定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及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若無7歲以上之人伴同,將不再勸導,直接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如果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以上規定未來將不再有勸導期,一經稽查確定將逕予開罰。

       另外本縣常有放縱犬隻至戶外大小等變行為,修法後對於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若無7歲以上之人伴同之行為,將不再勸導。另外防疫所也提醒畜主,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繫上牽繩,除了可以保護自己的毛小孩也是保護他人的行為。飼主放任寵物在公共場所趴趴走,除了讓寵物置身險境外,也大大提高了走失風險,伴隨而來的大小便未清理以及交通意外,常常引發社區鄰里間的爭執衝突,防疫所爾後將為加強執法,請民眾勿存僥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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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7-08-16